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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违法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制作访问笔录,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4、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以及违法勘查、开采的现场进行勘测
    5、责令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勘查、开采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6、查封、扣留违法开采、选矿、加工和经营的矿产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违法行为;
    3、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4、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的手续;
    5、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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