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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全部告知服务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城区各分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杜绝推诱扯皮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全部告知是指当事人到城区各分局办理属分局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业务(含当面咨询),需办理,或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充材料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全部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和服务承诺。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办理本职范围内有关业务的当事人负有一次全部告知的义务,对需办理事项或手续、材料不完备的,应一次全部告知需提供的手续、材料和服务承诺。
第四条 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全部告知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底备查。
第五条 当事人按书面答复备齐手续和材料后,经重新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可以不再重复告知,但需对所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记载备查。
第六条 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全部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全部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经投诉并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诫免、调离岗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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