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有偿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内容
在市区范围内,凡已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抵押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有偿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清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出租人、抵押人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有偿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2006年5月30日前,携下列材料主动向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合同。
逾期不申报的,将依法查处。
三、申报地点
象山分局 地址:市交通路19号二楼 电话:2817049
叠彩分局 地址:市中山北路39号二楼 电话:2805312
秀峰分局 地址:市翊武路20号二楼 电话:2856362
七星分局 地址:市东江二路2号二楼 电话:5811136
雁山区国土资源局 地址:市将军路南巷17号 电话:3853778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清理工作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电话:2826014
特此通告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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