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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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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1-20 16: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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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05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5] 号)批准我市征用集体土地4.2380公顷,作为桂林市 2005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现将征用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桂林市2005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二塘乡红光村委东村、万福村委上沙河村、万福村委下沙河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二塘乡红光村委东村2.2122公顷,万福村委上沙河村1.0128公顷,万福村委下沙河村1.013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 土地补偿、安置、青苗费。
被征地村 ( 组 ) |
征用的地类 |
面积
( 公顷 ) |
前三年平均产值 ( 万元 / 公顷) |
青苗补偿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补偿标准 |
总额
( 万元) |
补偿倍数 |
总额
( 万元) |
补偿倍数 |
总额
( 万元 ) |
二塘乡红光村委东村 |
鱼塘 |
2.2122 |
3.15 |
一造 |
3.4842 |
8 |
55.7474 |
5 |
34.8422 |
| 二塘乡万福村委上沙河村 |
林地 |
0.9485 |
1.8 |
按实际清点补偿 |
7 |
11.9511 |
5 |
8.5365 |
农村道路 |
0.0643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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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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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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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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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65 |
二塘乡万福村委下沙河村 |
林地 |
0.9486 |
1.8 |
按实际清点补偿 |
7 |
11.9524 |
5 |
8.5374 |
农村道路 |
0.0644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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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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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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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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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74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安置补助费给需安置人员。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 征 地 村 组 |
登 记 时 间 |
登 记 地 点 |
复 核 时 间 |
二塘乡红光村委东村 |
2005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红光村委办公室 |
2005 年 月 日至 日 |
二塘乡万福村委上沙河村 |
2005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万福村委办公室 |
2005 年 月 日至 日 |
二塘乡万福村委下沙河村 |
2005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万福村委办公室 |
2005 年 月 日至 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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