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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发表时间:2005-11-20 16:22:45

2005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2005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05] 号)批准我市征用集体土地4.2380公顷,作为桂林市 2005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市人民政府现将征用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桂林市2005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二塘乡红光村委东村、万福村委上沙河村、万福村委下沙河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二塘乡红光村委东村2.2122公顷,万福村委上沙河村1.0128公顷,万福村委下沙河村1.013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 土地补偿、安置、青苗费。

被征地村 ( 组 )

征用的地类

面积

( 公顷 )

前三年平均产值 ( 万元 / 公顷)

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补偿标准

总额

( 万元)

补偿倍数

总额

( 万元)

补偿倍数

总额

( 万元 )

二塘乡红光村委东村

鱼塘

2.2122

3.15

一造

3.4842

8

55.7474

5

34.8422

二塘乡万福村委上沙河村

林地

0.9485

1.8

按实际清点补偿

7

11.9511

5

8.5365

农村道路

0.0643

1.8

2

0.2315

合计

1.0128

12.1826

8.5365

二塘乡万福村委下沙河村

林地

0.9486

1.8

按实际清点补偿

7

11.9524

5

8.5374

农村道路

0.0644

1.8

2

0.2318

合计

1.0130

12.1842

8.5374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支付安置补助费给需安置人员。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 征 地 村 组

登 记 时 间

登 记 地 点

复 核 时 间

二塘乡红光村委东村

2005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红光村委办公室

2005 年 月 日至 日

二塘乡万福村委上沙河村

2005 年 月 日至 月 日

万福村委办公室

2005 年 月 日至 日

二塘乡万福村委下沙河村

2005 年 月 日至 月 日

万福村委办公室

2005 年 月 日至 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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