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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是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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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省长、主席、市长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耕地保护的关键 关键是“三到位”,即确保耕地保护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责任到位,即强化耕地保护的责任意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措施到位,即从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各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抓好落实。投入到位,即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确保足够的资金投入。三方面缺一不可。 破坏耕地严重的要坐牢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是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定废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家把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或一定时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称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度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一般有: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和已经或正在改造的中低产田;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了详细规定,这些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 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 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 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 新农村建设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2号)要求,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全面加强农村生产力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坚决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盲目圈占、违法批占土地特别是农用地。在新农村建设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必须依法报批,必须搞好补偿安置工作。 新农村建设用地总原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2号)要求,要切实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城乡各项用地。 新农村建设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2号)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促进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率。 淘汰类、限制类项目被禁止、限制用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八条规定,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严禁闲置土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禁止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有新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规划区范围外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所要做到“三到场”,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城市居民不允许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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